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耗時12年的台新併彰銀案,現已演變到上了國際法庭。台灣國際法學會祕書長洪思竹23日指出,此案應拋開公股、民股誰有經營能力問題,也非關政治議題,應該要回歸法律面,看當初政府為引進民股時的承諾是什麼,若是現在的行為與當初不一致就是違反公平公正待遇,就會影響外資對台灣的觀感,恐損及台灣國際形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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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法學會國際法委員會、民事法委員會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科技倫理與法律中心昨(23)日舉辦「投資保障與台灣未來-從彰銀經營權爭議談起」座談會,針對「國際投資保障規範原理與台灣的可能實踐」、「從股權收購與表決權拘束契約看台新彰銀案」兩大議題進行探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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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有台新金股票的新加坡投資法人「Surfeit」,因不滿財政部對彰銀案之處理,在2016年12月引援「台星經濟夥伴協定」(ASTEP),向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提出仲裁申請;根據「Surfeit」在台委任律師昨日出具函文表示,海牙仲裁法院已在日前受理本案,若國際仲裁結果判定財政部輸,就必須遵守契約承諾,交出彰銀經營權。洪思竹指出,根據ASTEP協定,台灣政府對新加坡投資人必須給與最低標準待遇,包括公平公正待遇,而公平公正待遇要素就包括誠信原則,也就是尊重正當期待、無專斷或濫權。所以當初財政部如何承諾,事後就要一致,若是前後不一致就是違反公平公正待遇,就會成為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,而一旦成為國際不法行為,就過去經驗來看,將引起國際反制措施。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黃居正則分析,Surfeit公司所主張的受有損害,是否屬於ASTEP所定義的徵收還尚釐清,因為也許對該公司造成了某種程度的「經濟衝擊」,但台新金取得彰銀的經營權及因此可能產生的股價增值,是否是在買台新金股票時「明確且合理的期待」也有待釐清。(工商時報) var _c = new Date().getTime(); document.write('');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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